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荐读|穿越千年的苗族传统律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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荐读|穿越千年的苗族传统律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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苦行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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苦行僧
发表于 2023-1-25 15:05: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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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标题:荐读|穿越千年的苗族传统律法
点击上面“ 三苗网X智慧苗族”关注苗族第一互联网平台!
为便于大家了解苗族传统律法,现将
黔东南苗族传统榔约
介绍如下:
黔东南苗族称苗族传统律法为“
榔约
”,苗族东部方言称“
合款
”。榔约的形成过程称“议榔”(Ghed Hlangb)。议榔就是议定公约,由苗族祭司或理老提出条款,通过参与部落联盟(不同宗的家族组织或地域性的村寨组织,范围有由一个村或一个鼓社进行,也有由几个鼓社以至整个地区进行)代表会议反复讨论,一致通过,成为部落联盟人人必须遵守的神圣律法。
苗族传统律法,有的学者又称为苗族习惯法。
这些律法内容包括,对内纯正社会道德,维护生产生活秩序,保护公私财产,对外互通有无,共同抵抗外侮等。“议榔议定法律后,由理老评判、司法。”[1]所有评判的实施都以村寨鼓社为后盾。
关于公私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方面的榔约有:
“封山才有树,封河才有鱼。封山育林,不准烧山。哪个乱砍山林,我们要罚他十二两银子;他若不服,要加倍罚到二十四两至三十六两。”
“村、社公有山林、田产和土地等,不准私人或其他村、社侵占,若侵占了,全村、社群起保护,决不答应。”
“各人种的庄稼各人收,各人砍的柴草各人烧。不要起偷心,不准萌盗念。假若不依社规,不守榔约,剪人家的谷穗,盗别人的庄稼,轻的罚银六两,重的罚银十二两。”
“不准拉别人的牛,不能扛别家的猪。谁违犯了,轻者罚银十二两,重者罚银四十八两。”
“既开人家的田水,又捉人家的鲤鱼,轻者罚银六两,重者罚银十二两。白天进人家的田里捉鱼,轻者罚银六钱,夜晚进入人家的田里偷捉鱼,罚银一两二。”
“不准偷菜,不准偷柴,不准偷草,不准偷烟叶,不准偷盐巴,谁要犯了罚银三钱。”
“偷人家杉木,罚银三两三;偷人家松树,罚银子一两二;偷人家干柴,轻的罚六钱,重罚一两二。”
“要是有人存心不良,蓄意不善,扯别人河里的捕鱼网、毁别人山上的捕雀具,罚银三十两。”
“近田的柿子树归田主,近土的果树归土主,他人不得侵占,违者照例罚银。”
“卖田卖地,不准翻悔。”
“取消放债牟高利。”
“公共财产,永远为公众所有;河流、道路、深山、老林等都是公有的,私人不得占有。”
“私人财产,子承父业。”
关于社会治安方面的榔约有:
“鼓社所有的社会秩序,大家都要维持,有不尊重或捣乱者,罚银八百两不少,一千两不多,情节恶劣的捣乱分子,全社决不轻饶。”
“猴子走了土地才清静,官兵走了地方才安宁。我们要组织防卫,集合抵抗,把敌人打出去。”
“为打官家而议榔,为打官兵而议榔,不准叛变投敌,不准里应外合;对背叛通敌的软骨头,我们要他的命。”“为村、社安全而受伤的,由村、社出钱疗养;为村、社安全而死亡的,由村、社出钱安葬,大家都得照顾死者家属。”
关于死刑的榔约有:
“谁要是存心阴险,蓄意阴谋,骗人家田地水口,开人家谷仓,撬人家门户,挖人家墙脚,这事可大,罪恶不小,我们要罚他二十四两银,要是他硬顶,罚他四十八两;要是他还藐视榔村鼓社,就整他像炉灰,捶他像舂药,抛他到桥尾鱼滩里,投他到桥头的龙潭中。”
“烧寨里房子的,在山坳抢人的,在路上杀人的,我们撵他翻高岭,越大山,杀其身,要其命。”
“窝匪就是匪,藏盗就是盗。暗地收匪赃,想装好人的,罪小的送他到衙门里;罪大的我们杀其身,要其命。”
“不准投敌,不准里通敌人。对投敌通敌的,我们要他的命。”
判处死刑的执行方式,有“投河”、“杀身”两种。
其他榔约不在此赘述。
据乾隆元年(1736年)八月十五日乾隆皇帝朱批:
“苗民风俗与内地百姓有别,嗣后一切相争诉之事,俱照苗例完结,不别绳以官法。”
[2]这说明经过长期的抗争,官府也承认了苗族律例。
苗族传统律法中,处处闪烁着正义精神的光芒。这种精神化作苗族人民的血肉,世代传承,造就出一代又一代品格高尚的民族精英,铸成脊梁如山、自由如风、气壮如虹、视死如归的民族灵魂。
注释:[1]李廷贵、酒素《苗族“习惯法”概论》,载于《贵州社会科学》,1981年第5期。
[2]杨昌文、雷广正《苗族古代社会氏族制和“议榔制”》
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,不代表三苗网立场。
◆END 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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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苗族简史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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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片来源:西江千户苗寨、网络等
文字来源:龙秀海
责任编辑:九妹~小象
校编审阅:三苗网编审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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